同时,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或者说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也寓意着平等,或形式正义。
它主张,只应从法学的体系、概念和定理中推论出法条及其使用,诸如宗教、社会和学术这些外于法学的评价和目的,均不具备创造或改变法律的力量,并由此得出如下结论:既存的法秩序始终是一个由制度和法条组成的封闭体系,其独立于生活关系的社会现实之外。刚才已经谈到,为避免诸法合体与均可法典化的双重错误,该价值必然是某种特殊的价值,而不能是一般价值。

由此,虽然单行法与特别法都是区别于法典的成文法,但它们概念上的差异极为明显:特别法从属于应法典化之部门法,且与法典并列。而法典化,就是对本部门法表现为多个单行法之现状的否定。但要注意两件事情:第一,这些独立于法典之外的本部门成文法,并不能够被叫做单行法。更复杂的情形是,此外一定还存在一些不具备价值完备性的部门法,它们也是作为真正整体之法体系的必备内容。法典必然跟部门法划分相关的判断,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多有证据。
以本法全部规范已发现完毕为内容的完备性,很容易等同于另一个声名狼藉的概念:法体系的封闭性。[21]See Gerald Postema, 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421. [22]See Philip Schofield, Bentham: A guide forthe Perplexed, London: Continuum, 2009, pp.7-8. [23]See David Lieberman, The Province of Legislation Determin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219-240. [24]请参见中国《民法典》最后一条(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68)习近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第6—7页。
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滥用、执法扰民、执法腐败问题,根子上还是政府管得太宽、管得太多。(55)执法体制改革、执法方式创新和执法监督强化,都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59)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2页。国务院2019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76) 从源头上不断减少执法事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理论实践转化的首要任务,也是法治思维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生动体现。

辅助性原则的要义表现为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消极意义上的辅助性原则具有权限防堵功能,表明个人相对国家的自我规制优先性,只要个人能够胜任特定事项的处理,就不需要动用国家公权力。此举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的规定相吻合,表明国家层面对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遴选主体高位性的新要求。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饭圈乱象、‘阴阳合同等娱乐圈突出问题,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11)参见景跃进等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
党保证执法就是实现严格执法的最大底气。(24)对于公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不能怕惹事,不能缩手缩脚,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蔓延开来。(60)对于重点领域执法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习近平总书记同样体察深刻。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
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工程中,以严格执法为抓手还能够引领法治社会的形成。(54)疫情防控越是最吃劲,就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43)严格执法理论根源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执法领域鲜活的实践探索。只有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重新审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才能通过对具体运行规则的科学构建,进一步激活探索多年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促进严格执法更好实现。
(18)这些先期改革成果已为我国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第24条确认,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辩证统一。(89)只有在制定统一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过程中全面贯彻开放、共治的执法监督理念,才能走出行政系统内部同体监督的困境,真正形成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合力,为严格执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23)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相反,越来越多的外部国家机关开始对行政执法活动展开强有力的监督。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制度建设,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一)执法事项减少取向的职能转变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新发展阶段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同领域案例指导制度的相继实施,表明党和国家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统一的高度重视,印证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的重大论断。
虽然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习惯于将执法办案作为主业代称,但严格执法还是专门指称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17)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有助于节约执法资源、增强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能,真正促进严格执法局面的实现。
严格执法不仅是对执法活动的一般性要求,而且也会自然延伸到各个具体行政管理领域之中、适用于所有的执法对象。(75)[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70)这些推进严格执法制度建设的实践智慧,是我们党探索领导法治建设的弥足珍贵的经验,其中所蕴涵的系统科学的辩证思维应当得到进一步弘扬。(82) (三)规范共同执法行为立法的制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不过,我国目前法治体系存在的一大短板就是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2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9—260页。
就争论焦点而言,主要集中在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质性行政法典进路和程序主义进路两种不同方案上。在创新执法方式方面,民法典的实施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84)综观这些行政基本法典编纂不同进路的学术主张,域外编纂实践和本土立法实践构成了两类最重要的理论论证资源,适时推动条件成熟应当付出的客观努力反而未能引起更多学术讨论。要下大气力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反面典型,释放出严加惩处的强烈信号。
就严格执法理论的外部大系统而言,严格执法与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不同环节紧密相连、相互依存。《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立法机关应当抓住修法契机,明确将辅助性原则上升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作为执法依据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有关个人自主—市场调节—社会自治—事中事后监管—事前行政审批的经济社会事务行政介入顺位的立法精神,继续大刀阔斧地进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从源头上实现行政执法权的减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简政放权到减政消权的重点转移。可见,执法重心下移改革还面临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单行行政行为法与特别行政管理法之间的矛盾,加之基层执法能力特别是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能力普遍薄弱,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依然承受着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双重考问。
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1页。在纪检监察领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查室于2021年建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迄今为止已累计发布2批7号指导性案例。
(27)一段时间以来,在征地拆迁、环境整治、城市更新、违建拆除等专项执法活动中,一些行政机关没有妥善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执法手段与执法效果之间的关系,诉诸暴力拆迁、一律关停并转的运动式治理反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作为首要原则,并专篇规定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机制。
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2)在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的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 |